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喀什地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为23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
在喀什检察分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受邀参与案件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三、听证员义务
听证员依法客观公正履行听证职责,遵守保密诚信规定,遵守会场纪律,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听证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在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听证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听证员作为案件的代表人,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主动回避与该案件有关的听证活动,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四、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听证员支出的劳务费,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变相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选任、调整一次,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六、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任10人
七、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在微信公众号“喀什检察”和喀什都市网发布首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接受报名(2022年3月15日至3月25日)。报名地点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政治部,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各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式2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喀什检察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2022年4月5日前)。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5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5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4.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2022年4月15日前)。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喀什检察分院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正式任命和颁证(2022年4月25日前)。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首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喀什检察”向社会公示。
九、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3月15日—3月25日(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报名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政治部(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56号)
联 系 人:李斌
联系电话:0998-2902561